交通事故无责人伤的应当由谁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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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无责人伤的应当由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的责任方赔偿,或者是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提是购买了保险,如果是保险公司赔偿后,受害人仍旧还有部分费用没有得到赔偿的,此时就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例如伤残等级鉴定费等。

交通事故无责人伤的应当由谁赔偿?

一、交通事故无责人伤的应当由谁赔偿?

由交通事故的有责任的一方或者是多方赔偿,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二、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哪些资料?

(一)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

1、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 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 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二) 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 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 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交通事故的索赔的一方索赔的伤害只能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如果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受伤受伤的或者是由于自身身体原因的病症造成的,就不属于是赔偿的范围,此时需要由权威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且鉴定意见上还需要由鉴定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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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人伤应当由谁赔偿?
交通事故无责人伤应当由责任方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无责任一方无需赔偿另一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无责的,应当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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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诉讼费最后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费最后应当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1)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6)申请破产
(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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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车小孩摔死,应当由谁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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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起诉费由谁支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无效起诉费由谁支付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谁支付
如果诉讼成功,合同无效诉讼费由对方支付。在诉讼之前由自己先垫付。
按照你方支出的费用分析:
1、律师费:无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一般是谁聘请谁承担;
2、诉讼费:败诉方承担;
3、鉴定、公证、公告等与案件相关的费用:谁申请谁承担;
4、其他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要求对方承担,不能依据合同法。
就以上来看,你只能主张诉讼费、其他损失,且有无法律依据是由法官来考虑的,法官把责任转嫁给你们是没有道理的。
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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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的财产,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也就是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至于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以及保管人是否给付保管凭证,均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于在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保管人在无偿保管情况下的“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基于以上分析,你到酒店就餐时,按照酒店保安人员的要求,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保管合同关系即已成立。酒店虽未给付保管凭证,但丝毫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并不免除酒店的保管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你的摩托车被他人撬开车锁后盗走,这足以证明是由于酒店怠于履行保管职责,忽视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而可以认定酒店一方存在“重大过失”,依照《合同法》第374条对保管风险的规定,即使酒店是无偿保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规定,酒店负责人所强调的“本店场地停车不收费,如有丢失、损坏均与本店无关”声明,由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也不能作为酒店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赔偿责任的理由。
我想问一下无子女和无赡养人的老人由谁赡养?我们村有一个没有人赡养的老人,现在已经很老了。
[律师回复]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延安为例,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哪类人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三、供养内容(吃、穿、住、医、葬、教)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目前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200元,其中含有200元实物救济。
四、五保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法定程序: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申请方式
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及有关材料(本人申请信、五保申请表格、三张一寸照片、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等)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2、乡镇审核
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进行核实调查。
调查核实的内容有(1)家庭状况。调查申请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近亲属情况进行了解,一是核实申请人是否为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孤儿或残疾人;二是核实申请人是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是否有赡养抚养抚养能力。
(2)经济条件。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核实申请人有没有维持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调查核实的方式有:(1)了解民主评议情况。(2)入户调查。深入申请人家中查看生活状况,核对身份证、户口本、诊断证明、残疾证等相关证件,了解是否符合五保条件。(3)邻里访问。与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人员进行小范围调查核实。
乡镇政府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后,经会议研究以文件形式连同五保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民政局,民政局审批后发放五保供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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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应当由谁作出?
我们在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了违反我们国家治安方面的规定的问题的时候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处罚来对违反人进行处罚的。因为行政处罚就是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对于行政处罚我们大家肯定都有一定的了解。那么行政处罚应当由谁作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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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谁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谁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是不是无效的,由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或者是由人民确认,当事人可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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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应当由谁申请?
笔迹鉴定应当由举证方申请,在民间债券纠纷中,涉及合同、欠条借条证据的,有当事人会对签字产生异议,这样就需要做笔迹鉴定来确定真实性。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其提供欠条或者借款合同,对方有异议的,就应当由提供证据一方去申请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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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致
第三人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无偿委托合同的赔偿损失责任是怎样的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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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由谁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只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是作为法人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另一方由必须是作为自然人有劳动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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