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省级财政部门有义务依据合同条款之约定,如期履行偿还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区县一般债券到期债务本金、债券的息金以及相关发行费用等规定。市级县级财政部门则须严格按照转贷协定约定,完备各项手续,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向省级财政部门缴交本地区或者本级应当承担的偿债本息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各类费用如发行费用等所需资金。对于一般性债务本金,其实现方式是通过从一般性的公共预算收入(此处涵盖了调入预算稳定性调节基金以及其他预算资金)以及发行一般债券等途径来完成偿还工作。
至于一般债务的利息部分,则可以通过收取一般性的公共预算收入(同样也包括调入预算稳定性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来源进行偿还,但此项债务不允许通过发行新的一般债券来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