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居住用房屋在无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应按物业合同中提前约定好的标准全额缴纳物业费用,此情况进行任何变更须征得委托方同意。若所处的社区内存在尚未全部竣工的建筑物,住户可提出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物业费折扣的要求,根据特定条件,其折扣力度可达到规定收费标准的15%至30%;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若该房产并未有人入住或投入正常使用,且住户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经书面协议达成共识,则可参照规定收费标准的70%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