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因某一方明显的过失导致了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出现,该方须负有事故的全责;
2.若是由双方或多方行为人共同因素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根据各行为对此事件的影响深远程度及其过失程度的轻重,各自担负主要责任、均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3.若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无主观上的过失因素而只属于意外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则相关各方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若有一方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则该方可免于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