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法理体系中,并未对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进行明确禁止,条件许可之下,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履行相关转让程序,实现土地的流动性和盈利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划拨土地的交易过程中,需要先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才能进行过户手续,而这一环节中,合同各方需依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方可完成土地变更登记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国情及城市发展需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涵盖出让或划拨两种主要手段。对于诸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具有较高经营属性的用地类型,以及同一宗地具备多个意向使用者的情况,应采用公开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公平公正的竞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同时,基于严格意义上的资源管理考虑,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受到严格制约,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土地用途,可适用划拨方式,否则,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土地用途规定以保障公共利益与合规合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