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立案程序阶段首步,当事人需以原告的身份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民事诉状以及相关证据。若相关资料齐备,法院将启动立案审查流程。若经审查符合起诉标准,通常会在接下来的七日内完成立案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书予以通知有关当事人;反之,如果法院无法立案(缘由将被明确列出),需请求补充相关资料。
2、庭前筹备阶段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法院会向被告发送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以及原告所呈交的所有证据资料。被告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须提出答辩意见。法院在收到该答辩意见之后将再次寄送给原告。某些法院可能在立案后向两造送达期限性举证通知,在此情况下,需严格遵循通知要求及时提交证据。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者,应提交延迟举证申请。
3、庭审审理阶段开庭之际,书记官将对出庭情况进行核实,然后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将核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并对本案的案由、审判成员、书记员构成作介绍,同时提醒当事人各自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需要进行回避申请等事项。接下来,原告进行陈述,被告发表辩护声明,证人出席作证,提供各类书面证据、实物证据以及鉴定报告等,并由书记官逐一进行相应宣读。随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由审判长引导各方面对对方观点进行辩论。最后,审判长针对各方的最后意见进行询问,庭审过程由此告一段落。
4、裁判程序阶段案件经审理调查后,由审判员根据庭上获取的情况,结合两造所提交的证据,进行深入审议,力求作出公正裁判。随后,裁判文书将被送达到双方手中。如有任何一方对该裁决表示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对于判决结果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其上诉期为十五天;而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其上诉期为十天。一旦某方选择放弃上诉,则上诉期届满之时,裁判文书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