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集资诈骗的财务情况,相关单位应采取扣押与冻结(包括利息)等措施。若财产所有权归属明确,则应将其归还给受害者。若权属不清,则应按照受害者所遭受的纠纷金额在扣押、冻结在案的全部财物及利息总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向受害者赔偿。
若经调查核实后发现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利息并非原先认定的受害者所有,而又无法顺利发还受害者时,则该部分财物及其利息应依法上交国家财政。对于经法庭判决后仍未能追回的赃款赃物,若属于受害者,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的退赔处理;至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也应尽快返还。如若查证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专门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