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将标题居中书写,落款处需明确标注出相应的受诉法院名称,同时需书写上起诉方的签字确认以及具体的起诉时间;其中,正文中务必详细载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同:
1.原告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属族群、职业状态、就职公司或单位、居住地址以及有效联系电话号码;对于经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还需要注明其全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
2.被告方面的当事人情况,比如其姓名、性别、从事何种行业、工作单位在哪儿办公、居住地等等,对法人或其它组织也应提供同样的资料。
3.表明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以及支撑这些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给出相关证据的清单和来源,以及证明案件的证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