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拍卖过程中无竞买者出价或最高出价低于保留价,而在场的申请人或其它执行债权人并未提出以该次拍卖设定之保留价作债务偿还要求,则须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再次举行拍卖。如第二次拍卖仍然未能引起竞标或最高出价仍不及保留价,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将该地块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移交给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作为债务偿还。
然而,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明确表示拒收或因法律规定无法移交给他们以此作为债务偿还,那么,人民法院必须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实施第三次拍卖。若第三次拍卖仍然未能引起竞标或只能由一位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接收,并且,他们仍表示拒绝接受或因法律规定无法接收到此项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作债务偿还,则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三次拍卖结束后的第七天发布变卖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