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不幸因公殉职且用人单位未能为其购买相关的工伤保险前提下,该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国现行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以及标准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实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早有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被要求遵守本条例的条款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事宜,否则将可能受到来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强制执行与处罚。此类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补充规定的应当申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自违规操作开始计算,每天需缴纳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持续拒绝缴纳相关费用,那么将被处以拖欠数额1倍至3倍之间的罚款。更为关键的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他们购买工伤保险,也应有义务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以及标准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如能成功补交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及滞纳金,该单位及其员工所新产生的各项费用则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共同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