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阐述了,对于那些参与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的职工或公民(也被简称为个人),若因第三方责任人的过错导致伤害或疾病产生,那么他们的医疗费用应依照已确定的责任比例,由该第三方责任人依法缴纳。如果医疗费用超过了第三方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则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支付。在上述条款的规范下,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当第三方责任人未有履行责任,或者无法确认其身份的时候,当事者可向其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启动先行支付程序,同时详细说明导致自身伤病产生及其不支付医疗费用,以及无法确认第三方责任人的实际状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