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首先,投资主体必须为单个自然人。作为独资企业责任人,任何自然人皆可担任,且需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其次,企业名称应遵循规范,与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业务活动保持一致。针对上述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实行一名制,且其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诸如“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等字样;
再次,确保证据充足,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拥有投资人明确声明的投资资金赞助;
然而,考虑到独资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所以在投入金额方面,法律并无硬性规定;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具有稳定经营场所和必需的生产运营条件,因为此类设施将对确认债务债务地和诉讼管辖权以及法律文件发送地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业务正常开展,企业还需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以适应公司的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