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倒闭之际,法人通常并不需要负担所有的债务责任。在这种法律结构下,法人以及股东对于公司具有股权的权益,而对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仅需以他们对公司的投资金额为限进行承担。无论是原始股东还是新增股东,只要其已经向公司全额缴清了出资款,那他们就无需为公司的债务问题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的确存在未缴清的出资部分,依据相关规定,他们仍须负起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基于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的身份,它拥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并能够享有用法人财产的权力。当公司面临债务问题时,公司应将自身的全部资产用于偿还债务责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只需要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来对公司负债承担相应责任即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普遍认同的是,企业分立是指将原本的一家企业分割成两家或者更多的企业。在分立之后,如果原企业的主体资格已经灭亡,那么新建立的几家企业将会分别具备法人资格,而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也会随之发生变动。新的企业应当按照各公司在分立当时所得到的财产份额,按照比例分担原企业的债务。
然而,如果原企业的主体资格得以幸存并且在分立及改革过程中采取了承包经营的模式,这时原企业在分立前的债务将会由原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共同承担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