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探讨公司合并时,我们需要区分三种不同的操作模式:
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以及控股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多于两个的公司经过合并,设立全新的公司架构,原先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均宣告终结;而吸收合并则是指将两家或者更多数量的公司整合为单一的新公司;
最后,控股合并则是一种独特的公司合并方法,因为它涉及到购买或获得另一家公司具有决定性的投票权股份,并且这种持股比例足以影响被合并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策略。
此外,这三类合并方法也有其各自的特点,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否保持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通过控股合并的方式,每一家原先的公司都得以保留自身的法人地位。
然而,若是采取了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那么只有最终存续的公司才能继续享有法人资格。
最后,在具体应用中,这三种合并方法还表现出明显的形式差别。具体地说,吸收合并的重要形式大概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母公司被视为吸收合并的主体,仿若成为了存续公司,而原先的上市公司要么选择终止运作要么镶嵌在新公司之中成为其附属子公司;同样,假如上市公司成为了吸收合并的主体,那原来的集团公司便只能选择关闭;
至于非上市公司间的双边吸收合并也属于常见的现象。相对而言,控股合并的手法较为单一,其实质就是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的股票或互换股票来获得对方股份,从而实现对对手方公司的有效操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