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说来,手机短信确实得以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然而重要之处在于此类证据能否有效地证实所需论证的那一个论点,并确保其有足够的证明力,或是还必须配合其他证据反过来增强其中的说服力。在进行呈堂证供的过程中,我们通常需要考虑到证据的获取途径是否合乎法理、它是否达到了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能力、以及证据与所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等因素。如果手机短信拟被用作法庭证据,那么就必须严谨地证明这些手机短信的真实性。为了保证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我们推荐您将手机及其内含的短信移交给公正机关以接受公正处理,并且请求公证人员对手机上所存留的短信内容进行全面公证,以此来提高证据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