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案人员被派出所传唤超过24个小时,即视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当相关部门决定实施拘留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拘留结束后,须依法立即将其交付指定看守所羁押,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如无特殊原因或遇无法通知以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要求通知时可能会妨碍展开侦查工作,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在拘留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家属。
然而,当妨碍侦查行为消失之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家人,同时,公安局也应对被羁押者在离开看守所以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讯。若证实拘留不当,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并签发释放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