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传票应当直接交付给当事人本人接收;
若对方无法亲自接收,则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代理接收。
2.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拒绝接受并拒绝签字及盖章,那么送达人员需要邀请与事件无关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详细阐述相关情况,将文件留在当事人的居住地,同时在送达证明上记录下拒绝接收的原因以及送达的具体日期,最后由送达人员签署姓名,这样便视为已完成送达程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