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现行法律严谨地限定了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任何虚假成分,也杜绝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诱导及误导现象。虚假宣传背离了公正诚信的原则,违背了众所周知的商业规范,属于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认定虚假宣传行为须具备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行为责任人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以及广告发布者等相关方;
其次,这些机构及其代表需要在客观事实层面实施虚假广告或者以其他手法进行夸大虚假宣传;
再次,虚假广告或者宣传达到令大众误解的地步,从而产生社会危害性;
最后,在主观认知层面,只有广告经营者在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情况下才需担负法律责任;对于广告主,无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况,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违反该规定的,根据第二十四条
进行处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