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者于工地休息期间突然离世,如果发生在此情形之下,法定范围内他们将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保护;如果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地点,由于突发疾病导致生命垂危或于48小时内在经过紧急救治仍无法挽回其生命的情况;若该员工曾在军队服役,因为战事或公务而受伤并造成残疾,曾经获取了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然后在转业至用人单位之后,以前的创伤再次发作的情况下;或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安全等救援行动中不幸遭受伤害的恶劣环境下,都有可能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