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他们的亲友欺骗性地获取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了牟利而诈取工伤保险金的,都将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严厉制裁,即勒令返还已非法获得的金钱,并且要接受数额远远超过损失的罚款;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犯罪标准,也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峻审判。对于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或机构以及个人,如果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认证意见的行为,或者间接提供错误诊断证明的情况,甚至直接收取当事人贿赂的现象,都属于违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严格要求其立即整改,同时还将给予高达二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款惩罚。如果这些违规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那么就可能涉及犯罪问题,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总之,假借工伤之名进行诈骗活动,是不法的经济行为,任何组织与个人均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线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刻展开深入的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且对举报者实行信息保护政策。假冒工伤的行为,若情节轻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只会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但若是通过假冒工伤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勒令其返还非法所得,同时处以数额在骗取金额两倍至五倍之间的罚款处罚;若情节极其严重,甚至构成犯罪的,必将依法严惩,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