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各级别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
器官严重功能丧失或是结构严重缺陷,其余器官无法进行有效替代,必须依靠特殊治疗手段维持生命活动,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都需要他人协助完成。
2.二级:
器官严重结构缺陷或者是功能受损,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性疾病,必须依赖特殊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无法独立完成许多基本生活活动。
3.三级:
器官严重结构缺陷或者是功能受损,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性疾病,必须依赖特殊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四级:
器官严重结构缺陷或者是功能受损,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性疾病,必须依赖特殊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能够部分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5.五级:
器官大面积缺损或者严重变形,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但仍能坚持工作,有一般的医疗需求,能够自理日常生活琐事。
6.六级:
器官大面积缺损或者严重变形,功能受到中等损害,必须依赖医疗手段进行治疗,能够自理日常生活琐事。
7.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变形,功能受轻度影响,日常生活有轻度不便,对医疗有一定依赖,仍能自理日常生活琐事。
8.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状发生变化,有轻微的功能障碍,医疗方面需要依赖,日常生活可以自理。
9.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状发生变化,有轻微的功能障碍,没有医疗方面的依赖,个人生活可以自理。
10.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状发生变化,没有功能障碍,没有医疗方面的依赖,个人生活可以自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