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内,若被告方在特定情况下未能出庭应诉,依据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将做出缺席审判的决定。具体而言,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条款规定,倘若人民法院以法院传票的形式对原告发出传召后,原告仍然无合理理由地拒绝到庭,抑或是未经法庭允许而在开庭过程中擅自离场的行为,此时法院可视为该项案件已由原告主动撤销审理;反之亦然,如若被告不愿意出席法庭并未提出任何合法的理由作为解释,甚至在未经法庭批准的情况下中途离庭,那么法院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缺席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若原告未能够提出充分的合法理由来拒绝前往法庭参加审理,或在未经法庭准许便自行退庭的情形下,法院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