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备齐所需相关证件及文件资料,携带齐全前往公安局交通警察违法审理窗口进行罚款缴纳工作或选择通过互联网平台(如“交管12123”手机应用程序)在线缴纳罚款。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主动前往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对于涉及步行者、搭乘车辆以及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驾驶者所产生的罚款,若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可当场予以收缴。罚款须填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和发行的罚款收据;如未能提供此项收据时,当事人有权利拒绝支付相应罚款。若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构就享有以下权力:
1.逾期未交罚款的,将每天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收取额外罚款;
2.经申请人民法院正式授权后,进行强制执法执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