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借款并设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在订立的借据中,应当明确担保方的担保责任,最理想的方法即是在担保条款中注明:连带责任保证人为某某某;
同时进一步明确该保证责任的期限应具体至某一特定日期。法律明文规定,倘若保证方式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那么此时担保方即视为连带保证人,因此,在拟订借据时只需简单地引用保证人姓名即可(例如:保证人某某某),无需赘述其他详细细节。
然而,法院通常会根据司法实践,判定担保人负有连带责任。
此外,为了确保担保责任得以适当履行,我们推荐明确设定一个具体期限,以供参照执行。
如若未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将默认将担保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倘若在约定当中包含诸如“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之类的表述,则被视作明确程度不足,进而推定为担保责任的时效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