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时,需要具备以下四大基本要素: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换句话说,信用卡诈骗罪仅适用于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团体等其他组织;
其次,主观方面应存在明确的故意性质,同时还须怀有非法占有这一意图才能满足信用卡诈骗罪的构造需求;
再者,犯罪客体包括一个复杂多元的层面,即涉及信用卡管理的正常秩序以及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实施了诸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进行恶意透支等行为均可视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