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您遭受碰撞伤害且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时,首先应该由拥有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规定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若仍有不足,则应由签发机动车商业保险合约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契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而若是因为未投购机动车商业保险,则责任将由肇事者自行承担。在此我们需要提醒您,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不仅涵盖人身损失赔偿,同时也包含财产损失的赔偿。关于人身损失赔偿,它涵盖了为应对伤病进行疗养和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例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食物热量补充费用等;
此外,因因受伤而导致的工作效益减损也要得到相应的补偿,比如收入缩水。若致使受害者伤残程度加重的话,还会涉及到辅助器材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如果致人死亡的话,更需赔付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至于财产损失方面,指的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对受害者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汽车维修费用及汽车真正损失的成本;
第二,由于汽车灭失或无法修复,需购买的与事故发生当时汽车价值相当的新车价格;
第三,因车辆无法开展正常运输业务所带来的合理停业损失;
最后,对于并非用于商业运营的车辆,出现事故后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