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该罪行所涉及的侵害对象即所谓的“客体要件”,无疑是我们共有的公共安全权益。
其次,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的阐述,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
在道路上因醉酒而驾驭机动车辆,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于狂暴、激烈地竞速行驶,并且这种行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后果。
再次,“主体要件”这一法律术语,代表的是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的人的身份特征。
在实际案例中,这些罪犯通常都是机动车驾驶员。
最后,从犯罪者的心理状态来看,他们的主观意图显然是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