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酒后骑行电动车无法被视为危害性驾驶罪的犯罪行为。
电动车并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而在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危害性驾驶罪中的一种行为形式是指饮酒过量后驾驶机动车辆。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定义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如果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将面临刑事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饮酒过量后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并且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和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