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下述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父母拆迁安置房屋通常情况下是无法直接登记子女姓名的:
1.关于拆迁安置房屋的协议在签署之后,其名字不易更改,原因在于此类协议属于具备法定要素特征的合同类别,双方达成共同协议且签字盖章后,便已形成了法律约束力。拆迁完成并获得对应产权证书后,相关当事人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约定细节进行适当调整;
2.在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协议主体名称原则上不允许更名,如此操作将会使得原本的协议转变为新的协议。协议书本质上是两个或者更多人之间、乃至双方向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拆迁手续时所缔结的用以明确各方权益和义务的条款。假如变动当事人则原先的协议将会失去效力,需要重新依据实际情况拟定新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