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领域与刑事领域//办案部部门负责人/行政领域方面,办案部门负责人肩负以下各项重要职责:
1.依法向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2.对于可申请快速处理的行政案件,经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予以审批。
3.对于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实施传唤或者强制传唤的情况,行使审批权限。
4.根据实际需求,经过审批程序后,有权聘请本公安机关之外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5.在特定情况下,可采用抽样取证等具体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而在刑事领域方面,办案部门负责人则需承担如下各项关键任务:
1.编制并开具《证据调取通知书》。
2.对于被监视居住方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居所或者希望进行会面或者通讯的行为,履行合理审查监督职责。
3.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
4.拥有法定的传唤权限及决定延长传唤期限至24小时的权力。
5.拟定并开具《询问通知书》。
6.在需要时,有权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检查、提取和采集的相应措施。
7.针对特定情况,如扣押一般涉案物品、参与现场勘查、搜查等活动过程中的扣押工作,享有审批权。
同时,对于可能涉及财物金额较大或者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事项,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