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用风险,即指由于借款人或欠款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其应尽之还款责任与合同义务所产生的风险,亦称之为违约风险。具体而言,信用风险主要涵盖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违约风险:
即指借款人在履行合同时无法依照合约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可能性;
2.拖延风险:
这是由于借款人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及时支付到期债务,尽管其最终能完全偿清欠款,但仍会对其信用程度造成影响;
3.贷款质量下降风险:
此种情况主要反映在借款方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财务状况恶化,這可能导致其债务违约甚至无力按期偿还贷款;
4.评级下降风险:
这种风险通常源于债券评级机构对某些债券进行的降级操作,进而降低了这些债券的信用品质。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六条
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
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
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
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金融资产估值向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