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地方农村建房审批规定,申请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获批:
首先,没有任何房产的农业户口家庭;
其次,若原有房屋陈旧不堪,需进行翻修或者拆除重建;
再者,已经步入法律规定适婚年龄的农民,在分户之后如无属于自己的住所;
此外,倘若原有住房残破难堪,需另行选址新建住宅,且其本人自愿将原来的宅基地交还至集体所有;
最后,其他符合建房标准的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