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是犯罪嫌犯自动认同了犯罪实事,同意检方的量刑建议并接受特定程序的应用,那么这份承诺书必须在辩护律师或职业值班律师在场的环境下签字生效。关于那些经过自我良心忏悔后无任何争议,无需判以刑法的轻型刑事案件,公诉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意味着涉案人员要主动交代他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地面对检方的定罪意见,并在承诺书上签名,如此一来,我们便能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他们适度的宽大处理。这个宽大处理主要包含实质性从宽和程序性的从简两个部分。针对那些已经认罪认罚的案件,若是受到基层法院管辖并且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子,被告若能认罪服法,则可以采用加快审讯的简捷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由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也可适用于这一简化审理程序。
然而,如果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此程序有异议,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简化审理的情形,法庭应依法转换到普通程序办理。这就是我提及的程序性从简。
至于实体方面,检察机关将根据犯罪的实际事实、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的诚恳认罪等因素,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而人民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通常都应该采纳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这种方式不适用于涉案人员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亦或是他并非出于本意地接受认罪认罚,以此来否定检方的起诉事实,或者是检方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有所冲突,抑或是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况的案件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