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拆迁前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性的问题,其是否具备合法规则上的约束力,取决于是否满足了其构成有效合同所需的必要要素。在实际案例中,涉及到拆迁前安置房交易的合同,若各方当事人均具民事行为能力,表达意愿真实完整且未违反任何严格禁止的法律规范以及社会遵循的公共秩序与道德准则,即认定为具有法定约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在房屋所有权方面,因我国实行物权公示原则,即房屋产权的归属以权威部门登记为依据,因此,选择通过产权转让进行补偿的拆迁方将有权获得拆迁安置房的相应补偿。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权利证书只能以经过官方认证的形式颁发给持有者,因此在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务必遵照法律程序完成房屋产权证书的申请注册手续。
此外,针对拆迁安置房的买卖问题,只要此类房产的建造地点位于国有土地之上,并且能够获取合法的产权证明,就能进行交易。同样的,即使尚未获得产权证书,凭借拆迁安置协议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样的买卖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可能会稍高于拥有产权证书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