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仍然处在羁押状态下,那麼执行机构将向看守所发出释放证明书,以使受保人得到释放;
其次,调查机关仍需对该案件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收集与此案密切相关的各种证据资料。
再者,取保候审之人需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若触犯了这些规定的底线,公安当局应依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决议,而对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也应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
最后,在历经调查后发现原不必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即刻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而倘若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及时移交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