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的举证通知书,即在法院立案程序结束后送达给原告人和被告人双方的通知文件。该通知上明确载明了举证期限的具体日期,在此期间之内,原、被告双方皆应向法院提交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以此来支持各自的诉讼主张。若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完成上述举证任务,则其超过举证期限才提交的证据极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无效,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