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起诉告知书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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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审查起诉告知书是指检察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核实,符合起诉条件了。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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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审查起诉告知书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审查起诉告知书是指检察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核实,符合起诉条件了。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的时候,在此之前会对案件进行详细的调查,其是否满足条件,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具有起诉的必要。如果满足条件,会出示一份告知书,让你知道其结果,然后做好审查起诉需要的准备,保障案件能顺利的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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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报告名称“×××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二、审查报告首部

1)案件来源;

2)案由;

3)犯罪嫌疑人;

4)收案时间;

5)强制措施;

6)侦查机关及承办人;

7)案件受理及告知事项。
三、审查报告正文部分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1)姓名(曾用名及与案件有关的别名、化号、绰号等)(
2)性别(
3)出生年月日(应当注明身份证号码;如果有可能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又无法查证的,应当注明骨龄鉴定的年龄。)(
4)民族(
5)籍贯(
6)文化程度(
7)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

8)住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所在地)

9)曾受过的刑事、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叙写刑事处罚应注明释放时间)

10)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现在何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务)(注: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
2、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3、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诉讼代表人的情况)。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简要说明案发时间、地点、报案、立案、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简要叙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
1、审查复核证据经过(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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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情况简要叙述提讯犯罪嫌疑人、证据开示、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等事项。
(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办案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在此部分中,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表现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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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应当写明供述的时间或者辩解的时间和理由等情况,供述的主要内容。
2、有被害人陈述的,应当写明被害人基本情况、陈述时间和陈述的主要内容;若有被害人辨认笔录的,应当作为下一份证据,写明辨认的时间、地点、方法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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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写明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的方式、证实的内容等。未成年人犯罪的,应抄录其户籍证明的主要内容。
(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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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尾部。检察官要在正文左下方写明“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主诉检察官可根据授权情况确定是否注明此项),承办人落款及结案日期写在右下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制作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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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查案件的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检察院退查案件的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退查案件是什么意思
案件退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证据,准确、及时的惩罚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退回补充侦查有以下几种情形,具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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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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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检察院告知书意思是什么
收到检察院告知书意思是嫌疑人的案件已经已送到了检察院,会对该起已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会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公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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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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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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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了,检察院让我去做检察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取保候审一年后让回去签字,是要改变强制措施,因为,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二、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取保候审期间检查院要我去检察院检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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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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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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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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