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关于疑罪从无的法律规范,疑罪从无之原则的明确表述和具体适用条款主要集中于该法的第二百零六条中。这其中,最为显著地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精神的条款为,在相关证据缺失或不足以全面证实被告存在犯罪事实时,不得轻易判定被告有罪,必须依法作出证据不足导致其无罪裁定。通常情况下,所谓的“证据不足”即是指既无直接且确凿的证据证明诉告之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但同时却具有充分的可质疑性或可疑之处,对此种情形,应毫不含糊地维持其无罪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