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配偶不幸离世后,欲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者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的公积金办事机构提交申请。具体所需携带的证件包括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关于故去之人的生效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用以接收提现金额的银行账号以及其他所需证实材料等。公积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将对提供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若上述各项均符合严格要求并且材料齐备无误,则可予以批准。
根据中国大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当职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其所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1)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宅;
(2)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生活;
(3)由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关系;
(4)因出国定居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居住所在地;
(5)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6)依照住所所在地房屋租金与家庭年收入规定比例,超过部分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支取。若按以上第(2)、(3)、(4)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账户注销手续。当职工发生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事件时,其继承人或遗嘱受赠人有权提取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如果没有继承人或是遗嘱受赠人,则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将成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