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内蒙古草原林地动土赔偿标准规定,对于防护林及特殊用途林地的补偿金额应按照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四至六倍进行支付。针对珍贵树种林地,其相应的补偿金额则需达到每亩用材林成熟林蓄积价值的八至十倍。
此外,灌木林地每亩的补偿金额亦可参照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计算。
至于最新修订的内蒙古征地赔偿标准,耕地(水浇地)的补偿价格为每亩67860元,林地的补偿价格为每亩56820元,而草地的补偿价格则定为每亩36500元。若有需要占用耕地的情况发生,则一年内按照该块耕地的年产值两倍进行补偿;若占用时间长达两年,便会按照年产值三倍进行补偿(其中一倍为土地改良费用)。针对临时占用沙柳地、柠条地以及天然草地等地类的情形,则一年内按照永久性征地标准的15%来进行补偿;若占用期延长至两年,则需按照永久性征地标准的20%来支付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之后,其性质变为农民集体财产,必须投入到生产发展中,用于提高集体资本积累、改善集体福利以及开展公共事务等项目,严禁任何形式的非生产性支出,例如不允许用作发放干部薪酬或者支付接待费用等。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通过合法程序审查批准过后,应该以公开声明的方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群体公布赔偿安置标准及相关信息。在相关通知发布之后,凡是在拟征收土地上新种植、建造的地上建筑及附属物品,在正式搬迁前均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六条、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材林林地:
按每亩成熟林蓄积价值的3倍。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4到6倍。珍贵树种林地,按每亩用材林的成熟林蓄积价值的8到10倍。灌木林地每亩按用材林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三)经济林地,按设计每亩年产量价值的3到6倍。
(四)苗圃地,按占用、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5倍。
(五)占用、征用盟市、旗县所在地或城镇郊区范围内林地的,其补偿费应高出相同林种林地标准的1到2倍。
(六)占用、征用宜林地的,按用材林地标准的百分之三十三。
(七)占用、征用期三年以下,按永久占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八)占用、征用森林经营单位的其他用地的,经占用、征用林地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