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所签订贷款合约中的借款利息上限不得超出合同订立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对于借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则有所不同:
首先,若在合约中明确约定了利率,且该利率数值并未超越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那么这部分利息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其次,如果单独约定的利率偏高,超出了上述LPR四倍的标准,那么这部分超出的利息将被视为无效,作为借款方的您,享有权力要求放款方返还已支付给对方的那部分超额利息;
再者,除了借贷双方在合约之外另行约定以外,贷方是豁免偿还利息的义务的,反之若贷款方选择提前偿还贷款,则其应按实际的借款期限来计算利息;
最后,假如在借款本金之内预先扣除掉一部分利息,人民法院将会依据实际发放的金额作为本金总额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