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身处取保候审状态的人员尝试离开他们的居住地区域时,他们必须事先得到执行机构的审批许可。
同时,已经取得了此类法律保障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是不可以擅自离开所处所在的市区或者县城的;
2.一旦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或者其个人的联系方式有所变更,他们即可自更改之日起的二十四个小时内,有义务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3.在涉及到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其出庭受审或者提供司法协助的时候,他们应该立即出面到场接受讯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