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些措施实际上并不归结为法院执行的强制手段,通常情况下均会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所谓“强制措施”,便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基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推进之目的,对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实现暂时性但必要的身体和自由权利临时限制或剥夺的法定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