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庭在设定的审理日期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若出现如下特殊状况,并在当事人递交申请,并且得到法院采纳之后,方可延期处理案件的审理工作:
必须出席庭审现场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诉讼方,由于正当理由无法实际到达会场参加庭审活动;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临时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书;针对待查明事实中涉及的新证人出席法庭作证,需调取新的证据材料,或者重新开展鉴定、勘查工作,抑或是需要进行进一步补充调查等事项;在此种情况下,亦可适当考虑延期处理案件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