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若有必要采取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时,提起诉讼所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首先是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必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
再次,需向法庭提交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词;
最后,必备的还有事故现场照片等相关记录。针对第一类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部分,对于不涉及刑事犯罪的事故,由当地的交通警察部门负责接警及处理,通过勘查事故现场并收集相关证据,依据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最终做出利适当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对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则由交通警察部门与公安派出所共同负责接警,进行初步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对于事故现场进行详尽的勘查,大力调查取证,并将收集到的证据加以固化。这中间,交通警察部门还须向当地派出所以及刑侦部门提供《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便对事故成因进一步地分析和确认。
至于第二类情况,即简易交通事故是否应被记入档案记录中,也需视实际情况而定。具体而言,如果交通事故经由交通警察协调,并以协议方式处理完毕,无需交警开具事故认定书,这时的出警交通警察便仅保留出勤记录,但并未设立专门的事故档案;
然而,如果交警在简易程序下对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并向涉事各方提供了相应的责任判定书,那么就必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事故档案记录。关于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类相关要求列示如下:
交通警察在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认真拍摄现场照片,细致绘制现场图,同时及时地提取、采集相关的痕迹与物证等重要信息,以此精心炮制现场勘查笔录;
此外,如果涉嫌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导致驾驶行为的人员,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立即对其进行血液样本或尿液样本的提取工作,并将这些样本提交给具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检验;最后,出于案件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据此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数据以及其他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