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框架内,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是被广泛接受且认可的。这项政策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自愿,真实、全面地交代自己所犯之罪行,对检察机构所提出的指控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疑问,同时愿意认同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以示承诺。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依据其特点可以依法给予从轻处理,注重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认罪认罚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案件提供了两种不同形式的从宽处理方式:
一种是从实体上给予适度从宽;另一种则是从程序上实行简化审理。对于那些由基层法院管辖区审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他/她对罪行和认罪认罚均持肯定态度,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来进行审判。而对于由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则可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然而,若在审理过程种,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持有异议,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于采用简化审理模式的情况时,法院应当依法转成常规程序进行审理。这即是程序从宽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