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由公司法规定的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并盖上公司印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带有公司盖章且具备《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此证明需包括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本人签字的确认。
3.由原有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议所做出的决议。股东们需在决议上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需手签,而非自然人的股东则需以盖章的方式进行确认。
4.详细说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条款内容的协议文本。
5.当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还需要附带说明新股东组成会议(即股权转让后构成的新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该决议应由所有新旧股东一起确认和签署。
6.对公司现有章程进行明确且详尽的修订版本。修订后的版本应明确列出全部修改内容,并且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亲自签署。
7.针对新的股东,他们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是必要的附件材料。如果股东是企业,那么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其中需由企业盖章并明确标注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如果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那么需要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同样需要单位盖章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那么只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同时需由本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也需要公司盖章确认。
9.若公司组织结构发生变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另根据不同的受让方资格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
11.同时,根据不同的出让方资格也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
12.最后,还需要提供原本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作为补充材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