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两者之间的本质性差异:
首先,就土地来源而言,拆迁安置房的取得依循的是划拨制度,
然而,商品房开发企业则是通过土地出让的渠道获得土地资源。
其次,在产权结构方面,部分安置房所拥有的并非完整的产权,即虽然可以享有全部的房屋所有权,但并不必然附带完全的土地使用权。相比之下,商品房的产权结构则较为完善,涵盖了完整的房屋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再者,从建筑品质来看,由于安置房通常受限于建设成本及收益,进而使得它在建设过程中难以实现如同商品房那般的高标准品质。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