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适用条件
集体土地征收时房屋未补偿 :当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时候,没有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例如,政府在推进一个大型项目时征收了集体土地,但由于各种原因,对于土地上村民的房屋没有及时给予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在实际进行补偿安置这个时间节点,房屋所处的位置已经被纳入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像原本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张,该区域被新的城市规划所覆盖,村民的房屋也就处于城市规划区内了。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话,土地权利人即房屋的所有者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时,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不过要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土地性质发生了变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能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