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任何情况下,城镇居民如需在其所拥有的宅基地上进行房屋改建工程,首要前提是必须持有由集体建设用地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若该宅基地位于城市规划边界之内,尚需规划部门出具改建建筑选址意见以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而若是处于城市规划边界之外的话,则须先得到土地管理部门针对宅基地面积变更的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
2.为获取改建权利,申领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的资料至就近的房管机构或者土地管理局进行申报审核程序。一旦审核通过,即有权行使重建权。
然而,重建工作完成之后还需要相关部门派遣专业人员到场检测,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才可凭着规划许可证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
此外,对于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民朋友们来说,他们在对自家危房实施翻新、改造时也有资格申请政府提供的相应补助金。实际补助额度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措施以及主体自筹资金实力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